恶意索赔式投诉举报中,既提出投诉又进行举报、既要求赔偿又要求举报奖的情形非常常见,既要又要还要。
遇到这样的请求,投诉举报处理人员对其奖励请求,无论是否立案查处或实施处罚,都可以大胆回复“不符合奖励条件”,对其奖励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投诉同时进行举报,实质上是一件事,就是投诉
2024 年12 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共同发布了《关于共同推进投诉举报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纪要》对投诉、举报的界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解决民事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即使消费者未提出查处违法行为的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依职权对自行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所以对于这种投诉兼举报的行为,准确的行为界定是“投诉”,或者是“投诉含有举报内容”,但决不能作为独立的举报行为处理。
《会议纪要》对举报的界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
所以,投诉兼举报的行为,只能按投诉处理,只不过处理内容有两个:一是对民事赔偿请求进行调解,二是查处违法行为。
二、被侵权人不具有获得举报奖的资格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投诉人主张侵权赔偿本身就是被侵权人,其要求查处的举报,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应该做的,其权益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故无需也不能予以奖励。
即使依法终止调解,并不妨碍其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不改变其被侵权人的性质。
违法行为成立,投诉人就是被侵权人,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法行为不成立,自然既不侵权又不处罚,何来举报奖?
很明显,只有公益性举报的举报人才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