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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抽检不合格处罚条款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5-03-13 浏览量:83

餐具抽检不合格,按照哪个法条处罚?

实务中出现了争议。有两种食安法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各地主要适用该两条。看看下面两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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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餐饮单位,非生产单位,都是餐具抽检不合格被处罚,一个处罚条款食安法第三十三条、另外一个第五十六条,为什么不一致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实务中出现了争议,光看法条,以上两个看似没有问题,深层次查看可能有问题。个人理解第三十三条关于消毒强调强调已消毒,消毒行为或者过程不到位导致的抽检餐具不合格。第五十六条强调是否消毒,未消毒导致的抽检不合格可以适用。评价以上两份部分选取的文书,第一份更加完整,第二份有争议,值得商榷。通过以上学习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内容,方便以后工作实践应用。

       不过总局给了指导意见,看下面,关于抽检不合格,三十三条适用于生产企业,五十六 条适用于餐饮服务企业。以总局的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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