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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举报?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5-03-13 浏览量:98

很多时候投诉与举报往往交织在一起,投诉中有举报,举报中也有投诉,或者投诉可能是举报,举报也可能是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投诉举报分别进行处理规制,有观点认为不应将投诉举报分开处理,实际上,对投诉举报分门别类处理的积极意义远大于负面影响。

实务中,一些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如何处理理解不深,把握不准,对处理投诉举报的时限、路径、程序出现认知偏差,这可能会造成复议诉讼败诉的风险,也降低了案件办理质量。

本文仅对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举报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参考。

一、举报人是否必须提供材料

如果是投诉,依据《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实”的规定,投诉人必须提供相关材料。那么举报是否也如投诉一样,举报人也必须提供材料?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并未有要求提供材料的强制性规定。

何为“具体线索”?顾名思义,线索是指可供追寻的事务或证据,具体线索指的是具有明确可供追寻的事物或证据,也就是说,只要举报人指出了相关主体涉嫌违法行为,便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都应受理。

也许有人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举报人也需提供材料,如果没有初步证据,可以不予受理。这样做,可能会面临复议、诉讼败诉的风险。

当然,“具体线索”是否等同于初步证据或者是否需要举报人提供初步证据,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核查时限如何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按照线索处置要求,对线索依法依规展开核查,那么核查时限如何确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线索核查的时限是15+15,也就是: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十五日。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但书:1.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三、是否需要回复举报人

回复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收到举报线索并经核查后,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另一阶段是立案后,经过调查,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这两个阶段是否都应对举报人进行告知?如何告知?

1.第一阶段,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后,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结论后,依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实名举报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告知。告知具体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采取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

2.第二阶段,对于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的(或者对被举报人作简易处罚,下同),最终的处理结论是否也要告知举报人?《暂行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此未作规定,但一些特殊法对此有具体规定,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对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于特殊法有规定的,可以依据特殊法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如果特殊法未作规定,但举报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如果举报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告知。当然,对于所有的实名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考量,将处理结果进行告知回复,也并不违反规定。

最终应作出何种结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根据不同核查结果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结论。

1.不予立案。经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2.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核查,发现举报事项不具备处理权限,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不具备处理权限,既包括违法行为非本地管辖;也包括比如反垄断案件,处理权限在国务院反垄断机构,无权管辖;甚至包括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在基层局,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宜管辖等。

3.移送其他行政部门。经核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属于其他领域违法行为,移送其他行政部门。也可以告知举报人直接向其他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4.移送公安机关。经核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5.简易处罚。经核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简易处罚条件,执法人员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6.普通程序调查。经核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程序立案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应履行立案程序,对被举报人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