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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案+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肉类制品系列案+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案+违规售虫草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5-04-24 浏览量:51

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5年,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新政镇某小作坊生产不合格花生油案

2024年12月17日,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 B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小作坊的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小作坊生产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纪实】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赵某等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肉类制品系列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然而,有不法分子为追求非法利益,将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肉类食品供应到市民餐桌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执法人员为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遇困难层出不穷,所经过程一波三折。到底为何如此曲折,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小小标签,暗藏玄机;抽丝剥茧,锁定源头

2024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某农贸市场时,敏锐发现某摊位销售的白切猪肚标签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猪肚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亚硝酸盐呈阳性!亚硝酸盐毒性极强,一旦超量食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执法人员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启溯源追查。


经调查,涉案猪肚的产销链条复杂,涉及多个中间商且跨越多个区域。为揪出源头,执法人员在取得市局交办管辖后,随即进行跨区调查。随着调查深入,多条线索均指向涉案人员赵某。但赵某行事极为谨慎,交易时从不露面,导致线索就此中断,案件初遇困局。

二、零点出击,破晓凯旋;太仓生变,再陷僵局

面对困境,执法人员毫不气馁,全面排查海量信息,终于捕捉到关键线索。执法人员决定在赵某最近一次送货时,进行现场堵截。2024年7月18日零点,执法人员迅速集结、兵分三路,时刻关注其行踪。当日凌晨四点,赵某送货后准备离开时,被执法人员成功堵截。

当日上午,执法人员迅速对赵某展开询问。赵某却企图蒙混过关,谎称自己仅是中间商,真正的生产者在太仓,并表示愿带路配合调查。为核实情况,执法人员分头行动,一方面将肉制品送检,另一方面向市局汇报,经批准后启动长三角一体化执法机制,联合追查源头。可就在当日下午,赵某假意配合竟借上厕所之机逃脱,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三、攻心破防,水落石出;守护安全,严惩不贷

赵某逃脱后,执法人员重新寻找突破口,通过搜索其车辆时发现的小区停车证,确定其实际居住地。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耐心劝导赵某妻子,动员其劝说赵某主动归案。最终,赵某承认了违法事实,其在环境恶劣的加工窝点,利用简陋生产工具,大量添加亚硝酸盐,生产出一批批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肉类食品。经检验,涉案猪肚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严重超标。

由于赵某的违法情节已涉嫌刑事犯罪,我局迅速联系检察院和公安局,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并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针对本案其他涉案当事人,我局依据其违法情节,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本案亮点】

执法人员凭专业能力,抽丝剥茧、查明事实;遇困难瓶颈,锲而不舍、敢打敢拼;经跨区合作,循线深挖、清源打链;以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守护安全。执法人员坚决严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仅体现了我局始终坚持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同时也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案说法|违规售虫草,这家公司“栽了”



野生虫草,作为一种珍贵的中药材,因其独特的药用价值,在市场上备受追捧。然而,随着需求的不断增长,违法销售野生虫草的现象日益猖獗。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杭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收到举报线索后,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确在其门店销售野生冬虫夏草,且无法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经初步判断,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查明事实,经审批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陆续从那曲塔青冬虫夏草经营部购入野生冬虫夏草在门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野生冬虫夏草75克,销售金额21600元,违法所得5100元。

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在未经浙江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采集于西藏那曲高海拔地区的野生冬虫夏草用于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行政许可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及时停止售卖野生虫草,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了相关行政许可,属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同时,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意见,决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杭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00元、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冬虫夏草(学名:Ophiocordyceps sinensis)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收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对于野生植物,不能随意收购、销售,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要提高对野生植物保护的认识,拒绝买卖来源不明的野生虫草。消费者在购买野生虫草时要养成查阅商家相关许可证件的习惯,积极举报违法销售行为,既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又能为维护生态平衡与市场秩序贡献力量。

西华县某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案

案情经过

2025年2月26日,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其食品处理区配备的消毒柜内用于摆放餐具的托盘表面生锈、有污渍,未及时进行维护、清理,当事人将该消毒柜用于消毒、保洁餐具并提供给在校学生就餐使用;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完成,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5日再次复查仍存在以下问题:1、垃圾桶未使用脚踏式垃圾桶;2、食品留样及实际食谱不一致;3、消毒柜内用于摆放餐饮具的托盘表面生锈,有污渍,未及时清理、更换;4、操作间内的抹布未摆放于指定位置;5、食品库房未配备防鼠设施;6、餐饮具消毒记录不完善;7、散装食品标识标签不完善,未整改到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效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本案的查处规范了学校食堂重制作结果轻清洗维护过程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学校反思自身管理体系中的漏洞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