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食用农产品是大家日常消费的产品,但二者的法律属性与管理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很多人对二者法律关系和监管责任并不了解,导致部分权益受损时不知如何处理,厘清二者的法律关系对落实监管职责、保障市场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被明确界定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确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为食用农产品监管特别法的地位。而食品则指向经过加工、制作的成品或半成品,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
这种法律界分的核心在于加工行为的介入程度:食用农产品保持自然生长形态,未改变其基本理化性质,如稻谷、鲜肉、活鱼等;而食品则经过清洗、切割、腌制、烹饪等实质性加工过程,如精制米、火腿肠、鱼罐头等。以西红柿为例,田间采摘的属于食用农产品,而加工成番茄酱则转化为食品。
鸡蛋是农产品
变蛋(皮蛋)是食品
初级农产品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产物,其核心特征包括:
来源:仅限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自然生长或人工培植的直接产物;
加工:未经过任何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加工行为;
范围:包括烟叶、毛茶、食用菌、瓜果蔬菜、活禽活畜等。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标准
食用农产品是初级农产品经允许的初级加工后形成的产品,其加工行为需满足以下要求:
加工方式:包括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不改变产品本质的工序;
性状保留:加工后仍保持原有的物理形态和化学成分,例如鲜肉分割、蔬菜清洗等;
(一)法律依据的划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从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到收获贮运的全链条监管框架,重点管控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生物性污染。第三章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实施标准化生产。《食品安全法》则侧重加工环节的卫生控制、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等,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制度。
(二)监管主体的衔接
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监管闭环:种植养殖环节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进入流通环节后转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这种分段监管模式在实践中体现为:
种植养殖:农业执法重点检查农药使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执行情况。
屠宰收购:农业农村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施驻场检疫。
市场流通: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测等工作。
(一)模糊范围
初加工行为认定:去壳花生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经调味烘烤的花生仁应认定为食品。
分装行为性质:蔬菜净菜包装若仅物理分拣仍属食用农产品,添加保鲜剂则转化为食品加工。
预制菜监管:原料阶段由农业部门监管,加工成即食产品后纳入食品监管。
(二)追溯体系难点
部分种植户未按规定开具合格证,导致市场端无法落实索证索票。还需加强经营主体培训,推广合格证+追溯码模式。某市试点合格证打印机下乡工程,将开证设备部署到村级服务站,显著提升产地准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