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胶,是一种承载千年养生智慧的滋补佳品,因其质地坚硬,常被熬制成香甜软糯、添加了核桃、红枣等食材的阿胶糕以方便食用。
2002年,原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将阿胶列入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市面上的阿胶种类比较多,有中药材、中药饮片、OTC药品等。
近年来,众多药店纷纷推出现场熬制阿胶糕服务,标榜其为满足顾客个性化需求的便民之举。然而,这项看似贴心的服务,却在职业打假人的频频“光顾”和各地监管态度不一的背景下,陷入合法性争议漩涡:究竟是药店药学服务延伸的便民之举,还是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关于药店熬制阿胶糕的合法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各地监管部门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药店应顾客要求将阿胶熬制成阿胶糕,属于便民服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类行为属于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便民服务论者认为:此服务本质等同于中药“代煎代加工”,是药店专业服务的自然延伸,目的在于解决顾客食用阿胶的实际困难,应予以包容和支持。
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19日公示的《张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为例,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一起关于药店熬制阿胶糕的职业打假人举报时,认定此类行为属于中药代煎、代加工性质的便民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张某举报,称其在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友谊街分店购买的阿胶糕,是以东阿牌阿胶(OTC国药准字药品)为主料,加入红枣、枸杞、芝麻等配料熬制加工而成,该药店无药品生产资质,且生产的阿胶糕未粘贴药品标签等,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要求查处,张某还提交了阿胶糕照片及购买视频等材料。
涉案药店在接受询问调查的过程中表示,被举报的阿胶糕系于2024年3月13日接受一名朱姓顾客委托代熬的,仅添加核桃仁等辅料。3月15日晚,举报人张某看完阿胶后提出代加工需求,并要求第二天中午前拿走。因来不及加工,药店将朱姓顾客委托加工的阿胶糕拿给张某看,最终张某决定购买该阿胶糕。药店同时提供了代熬阿胶糕的操作程序、朱姓顾客的销售记录、情况说明及委托协议等。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定,涉案药店根据顾客要求,为方便携带、服用,按照顾客意愿,将药材阿胶加工成阿胶糕,没有生产药品的故意行为,没有改变原药材的品名、成分、功效等本质属性,不属于药品生产意义上的中药制剂,不同于中成药制剂行为,本质上为中药代煎、代加工性质的便民服务,决定不予立案。
无证生产经营论者则坚持:无论是否应顾客要求,药店在经营场所内将原料加工成可直接食用的阿胶糕,其过程与结果均已落入食品生产或现场制售范畴。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而药店一般不可能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虽然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通常包含“食品销售”许可项目,但是不具备“食品制售”的项目。如果使用OTC类阿胶作为原料熬制,还可能构成“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
同样是对于药店熬制阿胶膏,江苏省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方式就完全不一样,2024年该局就查处并公示了一起药店违规熬制阿胶糕的案件。
根据案件公示信息显示,2023年12月30日,涉案药店销售了一盒自行使用黄酒、芝麻、核桃和乙类非处方药品万通牌阿胶加工制作而成的阿胶糕。当事人自述该阿胶糕本系受人委托代为熬制,后因委托人长时间未取,为防止存放过久变质,同时也为减少损失才对外销售。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阿胶糕的属性判定:依据我国首个阿胶糕行业标准《阿胶糕》(QB/T5728-2022)第3.2条的定义,阿胶糕是“以阿胶,添加或不添加黑芝麻、核桃仁、黄酒等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原料处理、熬制、冷冻、切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该标准确定了阿胶糕的食品属性。药店不管使用哪种类别的阿胶,经过添加多种食材、并经历熬制、成型等特定工艺后形成的最终产品——阿胶糕,其性质已明确转变为食品。市面上还有一些阿胶糕属于保健食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有保健品批准文号的,这类阿胶糕具备特定的保健功能,比如增强免疫力等。
2.药店行为的性质认定:药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利用设备(熬胶锅等),将顾客购买的阿胶及其他食材(无论由谁提供)加工制作成即食阿胶糕的过程,完全符合“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特征。这与仅进行简单物理切割(如切片、打粉)或传统意义上的中药代煎(通常不改变原料基本形态和添加辅料制成新品类食品)存在本质区别。其行为核心是“现场制作”一种新的即食食品。
根据现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其中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过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热加工糕点、汉堡,以及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因此,笔者认为,药店现场熬制阿胶糕的行为应归类于热食类食品制售范畴,应当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项目。药店通常不具备相关许可项目,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当前监管实践呈现显著差异:部分地区将其视为便民服务默许存在,部分地区则坚决以无证经营食品进行查处。这种不一致不仅损害了执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也给药店经营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如高额索赔、行政处罚),更可能因脱离有效食品安全监管,埋下安全隐患。
将“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行为置于药品经营许可框架下管理,其人员健康管理、场地卫生规范、添加剂使用标准、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存在监管缺位。
为解决这一困局,建议从以下方面着力:
1.国家层面统一认识与定性:建议总局组织专题研讨,明确药店现场熬制阿胶糕的行为属性,并就此发布权威指导意见,结束各地理解与执行不一的状态。
2.完善准入与规范:药店若有意开展此项服务,应依法申请增加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监管部门需制定与药店场所条件相适应的、专门针对此类“简易加工”食品的现场制售许可审查细则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底线。
3.探索“委托加工”备案模式:对于仅提供纯代工服务(顾客自备全部合规原料,药店仅收取加工费)且不涉及产品包装、标签及品牌标注的情形,可研究制定简化的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将其与经营性食品生产销售区分开来。
4.强化主体责任与监管:获证药店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原料溯源、加工过程记录、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
药店熬制阿胶糕的初衷虽含便民之意,但其行为的食品属性与制售本质不容回避。在食品安全法治框架下,简单将其归为“中药代加工”已显牵强。与其任由其在灰色地带滋生风险与纠纷,不如直面问题,通过明晰法规适用、设置合理准入、创新监管模式,将这一广受欢迎的服务导入合法、规范、安全的轨道。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便民惠民与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双赢,让传统的阿胶滋养在现代消费环境中健康、有序地传承下去。监管者面临的挑战,正是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合理的市场需求找到合规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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