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质在线中质在线

探讨!添加“食药两用”以外的物质,被投诉了咋办?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5-07-14 浏览量:61236

话说,添加了不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录》的物质的投诉举报越来越多,遇到这种情况的投诉举报,咋办?

一、看是不是明确不属于食物或禁用中药的物质? 如果是,那就按法规规定处罚。

二、不在中药材、饮片的目录中,也不在食品目录中,且民间有食用的习惯,那咋办?

这里有案例,可以为我们指明方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31228日发布的《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第四篇案例:

“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

全文摘录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王某从第三人处购买了某普洱古树茶。该产品简介称,选用1800多年乔木古树茶为原料,在制作过程中加入某稀有寄生植物,是不可多得的普洱珍品。2020年2月,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涉案茶产品添加某稀有寄生植物属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行为,且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处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对王某作出举报投诉回复通知书,认为未发现该产品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故决定不予立案。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普洱茶产品添加某稀有寄生植物是否构成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及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经查,某稀有寄生植物系普洱茶树寄生植物,在云南本地长期有与普洱茶共同饮用的饮食习惯。某稀有寄生植物未被《中国药典》(2015版)纳入药材饮片范围,也未被原卫生部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等名录。王某主张第三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根据。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本案事实后,决定对王某的举报投诉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广具有浓郁民族、历史特色的产品,有助于丰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文化内涵。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被列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区域性特色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尊重和平等保护,不宜因个别消费者举报投诉而轻易禁止销售。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茶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慎审查,充分尊重普洱茶的地方饮食习惯,顺应市场规律,保障了市场自主性,满足了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人民法院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激发市场活力潜力,助推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

(笔者注:本案例提及“某稀有寄生植物系普洱茶树寄生植物”名称为螃蟹脚。) 

另例,20255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贵州食物中添加“密蒙花”,浸泡糯米,将米染为黄色,制作地方传统美食五色糯米饭、荷叶粑的做法是否可以不予处罚的留言回复,同样是同工异曲。

以下为原文回复抄录:“一、在我国西南地区,人们常在密蒙花盛开时采摘花朵煮水染米饭食用。但《药典》中的药用密蒙花是马钱科密蒙花(Buddleja officinalis Maxim.)的干燥花蕾和花序,需在春季花未开时采摘,经干燥等工序制成。因此,民间染色用的密蒙花与药用密蒙花在采摘时间和部位上不同,不属于《药典》定义的中药,也不构成违法行为。 二、中药源于长期实践,人们发现的药用价值并传承。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被《药典》收录的植物、动物、矿物一概视为药品。依据我国现行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规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必须具备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关键要素。对于那些有着传统食用习惯的物质,如果它们不符合上述规定,就不能将其视为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来进行监管。食药两用目录之外的传统中药,若非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且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视为农产品。 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像草乌、曼陀罗花这类含有毒性成分的植物,如果使用不当,极易引发中毒甚至导致死亡。因此,对于这类植物,必须严格限制其除药用以外的商业用途。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应当格外留意,避免误食,以确保自身安全”。

基层工作人员昨天遇到的是螃蟹脚、明天是大马士革玫瑰花、后天是藤黄果,再过几天不知又是什么物质的投诉举报。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没听说过的物质还有很多很多,想要把可食用的物质按照现行速度都纳入到《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录》,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打假人的投诉又是无穷无尽的,难道每遇到一个不懂不知的物质,我们就只能向高层写请示汇报,没有明确的回复就不会处理了?我们又不是木鸡,唯有举一反三,才对路。

笔者认为以上两案例对类似案例如何处理,给我们指明了方向,意义极其重大。

添加的物质是未被《中国药典》纳入药材饮片范围,也未被原卫生部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名录的物质,直接可以按照上述案例操作。即便像密蒙花这样的是纳入《药典》的,也还因采摘时间和部位上不同,不属于《药典》定义的中药,也不构成违法行为。食药两用目录之外的传统中药,若非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且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视为农产品。

可以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