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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冲顶亡人事故后的反思!专家深度剖析→合规性陷阱:昆明“2·18”电梯冲顶事故暴露的上行超速保护系统性风险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5-07-25 浏览量:45256

合规性陷阱:昆明2·18”电梯冲顶事故暴露的上行超速保护系统性风险剖析

作者系中国品牌与防伪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赵荣


内容摘要

      本2025年昆明“2·18”电梯冲顶亡人事故为切入点,旨在揭示中国现行电梯安全监管体系中一个潜藏的、系统性的“合规性陷阱”。该陷阱的核心在于《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强制要求遵循制造商方法,而部分主流方法存在致命缺陷。这些“合规”的简化测试(如静态电气检查或低速模拟触发),无法有效验证制动系统在真实超速工况下的机械制动能力从而导致类似昆明事故中因制动器机械卡阻而引发的致命隐患被常态化地忽略。

      通过对不同品牌试验方法的对比分析,本文揭示了行业内存在的巨大“安全随机性”,并指出这种“形式合规、实质架空”的检测模式,已在全国范围内催生了庞大的安全验证盲区。文章最后提出了一套包含短期法规澄清与长期标准修订的行动框架,呼吁监管部门、制造商及行业各方共同行动,强制推行统一的动态实测标准,并强化以视频证据为核心的问责机制,以弥合致命的安全缺口,真正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


I.引言:昆明“2·18”事故——系统性风险的预警信号

      2025年2月18日昆明电梯“冲顶”亡人事故,同年7月9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公布的调查报告指出,这是一起由于事故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电梯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而导致的一般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事故电梯由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12月制造2024年10月14日由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进行自行检测合格,短短4个月后,发生制动器故障导致的电梯冲顶亡人事故。近年已发生多起电梯冲顶事故,指向制动器失效问题。电梯检验检测时不拆解检查制动器,而是通过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等方式验证制动器等安全保护装置能否正常工作。

      本文旨在探讨,在昆明事故所暴露的使用、维保及检测单位失职之外,一个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我们称之为“合规性陷阱(指相关方虽遵守法规字面要求,但因检测方法缺陷导致关键安全装置未被有效验证的系统性风险)。该陷阱源于现行法规,特别是《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在实施中与制造商提供的、质量参差不齐的试验方法相结合,使得相关方在名义上遵守规则的同时,实质上却未能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这一最后安全屏障提供充分的安全保证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制动器失效等重大隐患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时都存在这种“形式合规、实质架空”的现象,正将公众置于未知的风险之中。

      本文无意于指责任何单一实体,而是希望通过对这一系统性风险的剖析,为监管部门、电梯制造商、维保与检测行业及广大使用单位提供一个共同审视和改进的视角,从而真正提升全社会电梯安全水平。


II.悲剧的剖析:解构昆明“2·18”事故中的责任链失效

      2.1.连锁反应:从直接原因到间接疏漏

      昆明“2·18”事故的官方调查报告详尽地描绘了一幅由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构成的失职全景图。

      直接原因:电梯制动器铁芯的活动腔体内遗留的一枚金属定位销。当电梯停靠时,这枚销钉卡在铁芯端面之间,导致制动器无法完全抱合,制动力严重不足。在对重与空载轿厢的重量失衡下,对重牵引轿厢向上失控加速,最终高速撞顶。

      间接原因:这一机械故障之所以演变为致命事故,根源在于安全管理体系的层层失守。

1:昆明“2·18”电梯事故各方责任

责任方

具体失职/过失行为

违反的法规/标准

对事故的直接影响

使用单位 (云南同德物业)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未监督维保过程;对已知的曳引轮、钢丝绳等重大隐患长期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13、3484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69、73、74、75、76条

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对维保单位提出的曳引轮磨损等明确隐患长期拖延处理,将成本置于安全之上。

维护保养单位 (昆明申菱电梯)

长期未对制动器进行清洁润滑;未更换老化部件;明知制动器安装不良却不处理;伪造维保记录;未按规定报告重大隐患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5、88

直接导致了致命异物(金属销)的长期存在和制动器整体性能的严重劣化,是事故直接原因的制造者。

检测机构 (攀西钒钛检验)

伪造制动器等核心项目检测;伪造检测人员签名;无视维保证据缺失;对未整改项出具合格报告。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2、93

提供了欺诈性的安全认证,使一部存在致命缺陷的电梯得以合法运行,是安全保障链条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蓄意摧毁。


      2.2.从“代理危机”到直接失效:UOSP的真实处境

      昆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主制动器失效,但其本质是一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Upward Overspeed Protection,以下简称UOSP)直接失效。电梯不受控地向上“冲顶”,恰恰是UOSP作为最后一道安全屏障所要阻止的典型场景。由于事故电梯的UOSP与主制动器共用机械部件(即依赖制动器冗余实现保护,这也是国内普遍做法),此次制动器的机械性失效,不仅是UOSP失效的“代理”,更是其功能上的“直接”崩溃

      官方报告证明,对电梯主制动器这一基础安全部件的检测都存在公然造假相比主制动器,UOSP系统功能更复杂、测试要求更高。合理推断:如果连基础的制动器检测都被虚应了事,那么更为复杂的UOSP系统测试,有可能同样被伪造,或根本没有进行。昆明事故不应仅被解读为一次“制动器失效”,而应被视为整个安全保障生态系统的系统性溃败。在这起悲剧中,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UOSP,其有效性很可能从未得到过真正的验证。即便昆明事故中的UOSP测试完全遵循了制造商的简化方法,其结果也无法暴露物理卡滞缺陷,这恰恰证明了‘合规性陷阱’的客观存在。


III.看不见的守护者:上行超速保护的技术与法规要求

      3.1.UOSP的技术原理:理想与现实

      电梯上行超速的物理成因在于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重量失衡。当轿厢为空载或轻载时,对重显著重于轿厢侧。此时若主制动器失效,对重会在重力作用下下沉,通过曳引钢丝绳将轿厢向上“拽”,导致轿厢向上失控加速。

      UOSP系统的核心任务就是监测并制止这种上行超速危险。理想的设计中,UOSP系统由速度监测装置、控制逻辑单元和独立的机械制动执行机构组成。它不是依赖于驱动主机的主制动器,而是一套完全独立的机械装置,如作用在曳引轮上的绳槽制动器或作用在导轨上的轿厢制动器。

      然而,行业的普遍现实,尤其是在许多存量电梯中,是采用一种成本更低但安全冗余度较低的“通过主制动器自身冗余实现UOSP功能”方案来实现UOSP。即,驱动主机的主制动器本身设计有两套或多套相互独立的机械部件,UOSP的功能便是通过切断整个制动器的电源来实现。昆明事故电梯即采用此类设计,制动器内部的机械卡阻直接导致UOSP系统瘫痪,凸显了制动器机械完好性对UOSP生效的决定性作用。

      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任何有效检测,都必须包含对其最终执行机构-制动器-的实际制动能力的验证。典型的试验方法会通过模拟或实际造成一个上行超速工况,来检验整个保护链条是否能够按设计逻辑工作:

      1.速度监测装置正确检测到超速。

      2.安全电路或控制系统立即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线圈的电源。

      3.最关键的一步:制动器在失电后,能够迅速、有力地抱闸,产生足够的制动力矩,在规定的距离内将电梯完全制停。

      在此次事故中,制动器的缺陷是物理性的、持续存在的一金属销始终卡在铁芯腔体内。因此,在任何要求制动器施加全额制动力的试验中,其缺陷都会暴露无遗。当试验指令发出,制动器电源被切断后,由于销钉的阻碍,制动器将无法完全抱死。试验人员会观察到电梯并未立即停止,而是继续向上漂移一段距离,甚至无法停止。合规的试验理应发现这个极其明显的不合格信号。

      3.2.标准的层级与断裂:从GB/T7588到TSG T7008

      电梯安全标准的体系是分层的,理解合规性陷阱的关键,在于厘清电梯安全标准体系中存在的层级与断裂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588系列标准):这是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的根本标准,被《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强制性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它从源头上确立了UOSP作为电梯固有安全配置的法律地位,确保了电梯在“出生”时是安全的。

      ●《电梯试验方法》(GB/T 10059-2023):国家推荐标准5.1.6规定了在用电梯的模拟动作UOSP试验方法“5.1.6.1空载轿厢以不低于额定速度上行,使速度监测部件动作来触发减速部件动作,同时切断电动机供电,仅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使轿厢减速,测量轿厢减速度。示例:减速部件为作用于悬挂钢丝绳的钢丝绳制动器。空载轿厢停靠在底层端站,切断曳引电动机供电,人为打开曳引机制动器,此时轿厢将加速上行,用速度测试仪器测量电梯轿厢运行速度,当电梯速度达到额定速度时,人为动作速度监测部件来触发钢丝绳制动器动作(曳引机制动器始终处于打开状态)使轿厢减速,检测轿厢减速情况。5.1.6.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时,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或继续运行。”该标准未被《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引用没有强制性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 7008-2023):这是规范在用电梯检测的强制性安全技术规范。问题在于,该规则没有规定统一的UOSP试验方法,也未采纳或引用GB/T 10059中的试验方法,而是明确要求采用电梯制造商的试验方法

      正是这种从设计制造的强制要求,到在用检测的非强制、模糊方法之间的“标准断裂”,构成了“合规性陷阱”的法规根源。

      3.3.无机房(Machine Room-Less Elevator, MRL)电梯与现代设计的挑战

      UOSP的重要性在现代电梯设计中愈发凸显。现代MRL电梯普遍采用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其机械阻力远小于传统主机,速度更容易失控。随着能耗更低、机械阻力更小的MRL电梯在新建建筑中占比越来越高,UOSP测试方法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正被不成比例地放大,使未来的电梯安全形势比我们想象的更为严峻。这意味着,现代电梯对UOSP这类主动安全系统的依赖性更强,对其功能完好性的验证要求也应更高。任何对UOSP测试的削弱,在现代电梯上都将带来不成比例的风险放大。

      IV.“合规性陷阱”:规则的遵守如何侵蚀安全

      UOSP的技术可靠性依赖严格的检测验证,但现行法规对检测方法的模糊规定,为“合规性陷阱”的形成埋下隐患。“合规性陷阱”的核心特征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规的字面要求,但其结果却与法规旨在实现的安全目标背道而驰。

      4.1.TSG 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责任去中心化

      2023年4月起实施的《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标志着中国电梯检验检测模式的重大变革。传统的年度定检,调整为“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相结合的模式。这项权力被下放给了成千上万家规模、能力、资质和商业信誉参差不齐的检测机构

     这种去中心化的结构,对顶层规则的严谨性和明确性提出了极高要求。任何法规的模糊地带,都不可避免地会被部分企业利用以寻求成本优势,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

      4.2.被曲解的“监测功能豁免”

      部分检测单位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这一规定借口,不进行UOSP试验,将一个本应进行的、关乎生死的物理性能测试,偷换概念为可以豁免的“监测功能”检查。

      但仔细辨析后会发现,该条款豁免的是装置的“监测功能”,即系统内部的电子自检功能,这主要是考虑到部分老旧电梯并未配备此项功能。它豁免的不是装置最核心的物理动作能力。本次事故的根源是制动器机械结构的失效,导致其无法产生足够的制动力,而非电子监测功能的失灵。对制动器物理制动能力的试验,是电梯安全检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项目之一,绝不在任何豁免范围之内。任何试图以此为借口的行为,都是对法规的曲解和滥用。昆明事故的制动器卡滞正属于机械失效,因此检测机构未进行制动试验的行为无法以豁免为由免责。

      4.3.制造商测试方法的巨大差异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A1.3.7.1“试验方法:检查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标有轿厢(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A1.3.7.4试验:按照本附件A1.3.7.1条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观察轿厢(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是否可靠。”这实质上是明确要求采用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试验方法将试验方法的选择权交给了设备制造商。由于检测单位不按照厂家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即属于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这使得检测人员陷入了必须执行厂家方法的困境,哪怕该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下表直观地对比了不同品牌UOSP试验方法的巨大差异:

2部分电梯品牌UOSP试验方法对比分析

     品牌代表

测试原理

能否模拟真实工况

方法缺陷分析

能否发现昆明事故同类隐患

耗时/复杂度

使用默纳克控制系统的通用、泰禾、富士精工等品牌

简化模拟测试:电梯以额定速度上行,人为触发限速器开关,验证制动器能否动作。

。明确“不建议达到超速速度”,规避了真实的动态超速工况。

仅验证了电气链路和制动器在低动能下的基本动作能力,未检验其在高速下的制动力矩。

不确定。若制动器完全卡死则能发现,但若只是制动力不足,则可能无法暴露。

   奥的斯(中国)/ 西子奥的斯

受控动态测试:通过修改系统参数,使电梯在测试模式下达到并超过额定速度,触发UOSP。

部分模拟。能达到超速状态,但为程序控制,非真实失控下的自由加速。

验证了超速下的制动能力,但依赖于控制系统的正常介入,而非模拟完全失控。

。因为试验要求在超速下制停,机械卡阻导致的制动力不足会直接暴露。

中等

      凯斯博(KASPER)

真实动态实测:切断电机动力,人为打开制动器,让电梯在对重作用下真实地自由加速,直至UOSP动作制停。

。最真实地模拟了因制动力丧失而导致的失控上行工况。

无明显缺陷,是验证UOSP极限安全性能的黄金标准。

。能够最有效地暴露各类机械性制动缺陷。

   通力(KONE)

静态电气测试:在电梯静止时,手动加速限速器本身,验证电气触点能否动作。

。完全不涉及电梯的实际运行,仅为电气回路检查方法未验证实际制停效果

无法验证制动器在动态负载下的任何机械性能。

     西继迅达

简化模拟测试:电梯以额定速度上行,人为触发限速器开关,验证制动器能否动作。

。明确“不建议达到超速速度”,规避了真实的动态超速工况。

仅验证了电气链路和制动器在低动能下的基本动作能力,未检验其在高速下的制动力矩。

不确定。若制动器完全卡死则能发现,但若只是制动力不足,则可能无法暴露。

     上海三菱

分级模拟测试:电梯以额定速度上行,人为触发限速器开关,验证制动器能否动作。

。明确达到额定速度后,触发限速器的电气动作开关”,规避了真实的动态超速工况。

仅验证了电气链路和制动器在低动能下的基本动作能力,未检验其在高速下的制动力矩。

不确定。若制动器完全卡死则能发现,但若只是制动力不足,则可能无法暴露。

      沃克斯

存在模糊性:提供简化模拟测试和动态实测两种方法,且验收标准可降级。

不确定。取决于执行方的选择。

验收标准存在漏洞,如“只要减速就算正常”,可能放过制动力严重不足的隐患。

不确定。若选择简化测试或低标准验收,则无法发现。

可变

      需要强调的是,各种试验方法的存在本身反映了制造商在效率、成本和设备损耗等方面的不同考量。然而,当这些考量可能导致安全验证的实质性差异时,问题的核心便转化为: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是否应设立一个统一的、确保最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强制性试验标准?这正是合规性陷阱得以形成的关键所在。

      这种测试方法上的“七国之乱”,使得UOSP的检测质量完全取决于所检电梯的品牌甚至可能出现制造厂家“维保便利性”和“成本控制”置于“极限安全验证”之上。检测人员即便严格遵守了规则,按照奥的斯的方法进行了“合规”检测,也无法发现致命隐患。而另一位检测人员在凯斯博电梯上,同样是“合规”检测,却能得到真实的安全保障。这种因不同品牌试验方法而产生的安全随机性,构成了现行电梯安全体系中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系统性挑战。国家标准中只有GB/T 10059-2023《电梯试验方法》规定了在用电梯UOSP一种不完全模拟真实失控场景的动态测试方法,该方法一是没有强制性,二是额定速度运行人为动作速度监测部件来触发钢丝绳制动器动作,不能模拟真实工况,不一定能发现昆明事故同类隐患。

      4.4.现代监管的悖论

      至此,一个危险的悖论浮出水面。一方面,监管部门追求程序正义推行检测过程录像等要求。另一方面,却在UOSP这一生死攸关的实质性项目上,通过规则设计默许了低标准、简化测试的存在。

      监管资源在程序合规环节的倾斜,可能导致对实质安全验证的关注不足,创造了一种虚假的安全感。一份程序完美的检测报告,可能掩盖的是其核心安全项目从未经过有效验证的事实。这正是“合规性陷阱”最危险之处:它用程序的完善性麻痹了所有参与者,掩盖了实质安全性的缺失,直至下一次“昆明事故”的发生。

      V.风险评估

      “合规性陷阱”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潜藏着巨大法律风险和系统性危害的定时炸弹。

      5.1.系统性风险评估

      本文分析的昆明“2·18”电梯事故中暴露的自行检测UOSP试验方法问题,由于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与TSG 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对UOSP试验方法的要求完全一致,这直接导致电梯在定期检验与自行检测中面临同等风险敞口——即若一种检测模式存在漏洞,另一种模式无法形成有效互补。部分检验检测单位因凯斯博等品牌的动态测试方法流程复杂、耗时较长,主动选择或被动接受简化试验步骤,降低验收标准,让关键的安全试验流于形式。

      2024年4月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测单位需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自行留存备查,保存期至少1年”。值得注意的是,因调查报告未提及检测录像的核查情况,不能妄自揣测本次事故的检测单位是否按照奥的斯电梯厂家方法进行试验。若已按厂家方法试验却仍得出“合格”结论,则更凸显该方法存在致命缺陷,急需制造商紧急更新;否则同品牌电梯的UOSP试验仍可能无法发现制动器等核心部件隐患,导致昆明悲剧重演。

      当前法规的漏洞,很可能已在全国范围内催生了一个庞大的、UOSP系统功能未经有效验证的在用电梯存量。截至2024年底,全国电梯总量达1153.24万台。10%的电梯采用简化UOSP测试方法,潜在风险电梯规模即达约115万台这是一个典型的“潜在失效”(Latent Failure)场景,风险已经累积,但尚未暴露。

      这种状况极易催生“灰犀牛”事件。一次偶然的电梯上行超速,一旦遭遇未经有效验证的UOSP系统,就可能演变为一场特大事故,其社会影响和政治后果将远超昆明事故。

      5.2.法律责任下的事后分析

      一旦发生由UOSP失效导致的事故,相关的法律追责将是严厉而全面的。

      ●“合规”辩护的失效:在事故后的司法实践中,涉事单位若以遵守厂家方法作为抗辩理由,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挑战。因为《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规定的根本安全责任,其法律位阶通常高于具体的、可选择的技术操作规程。控方会主张,《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是一项根本性的法定义务。任何下位的、引导性的技术规范细则,都不能凌驾于保障设备本质安全的最高法律责任之上。当行业内存在如凯斯博等品牌所采用的、明显更为安全可靠的动态测试方法时,选择一种保障水平显著更低的简化测试方法,本身就构成了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过失。

      ●维保单位与检测机构的责任:将承担最直接的责任。其行为将被认定为:执行了不足以保证安全的检测,出具了具有严重误导性的报告。其面临的处罚将至少包括高额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人员被吊销从业资格,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单位的责任:同样难辞其咎。正如昆明同德物业的案例所示,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通过签订低价维保合同,默许或放任维保单位采用最低标准的检测方法,将被视为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

      ●制造商的潜在责任:这是一个更具前瞻性的法律风险点。如果制造商在其官方指南中,推荐或允许使用简化模拟这类低保障水平的测试方法,那么在事故后的诉讼中,它们很可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原告可以主张,制造商作为技术的权威方,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测试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设计或警示不当的责任。

      VI.弥合安全缺口

      面对如此严峻的系统性风险,必须采取果断、系统的行动,从法规、行业实践和问责机制三个层面彻底封堵“合规性陷阱”。

      6.1.对监管机构的建议

      ●短期内发布指导意见,澄清法规适用性。建议监管部门针对《电梯自行检测规则》A1.3.7条的执行,发布官方指导意见或问答,明确在厂家方法存在多种选择或安全保证能力不足时,检测方应履行的更高标准的核查义务。

      ●修订法规统一试验标准。建议启动对《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修订程序,废除对厂家方法的盲目遵从,强制规定一种统一的、高保障水平的UOSP动态测试方法,其要求应不低于本报告中凯斯博电梯所采用的动态实测标准。规则应详细说明测试的条件、操作步骤和验收标准(如必须可靠制停),消除任何可供投机的模糊空间。

     ●标准协同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确保在用电梯检验规范(TSG T7008-2023TSG T7001-2023)与设计制造标准(GB/T7588系列)在安全理念和技术要求上完全协同,形成一个无缝的安全管理闭环。

      ●强化对存量设备高风险部件的专项治理昆明事故反映出,现行维保单位拆解维护鼓式制动器的规定易于形式化,维护质量参差不齐且难以有效保障,甚至拆解不当出现新隐患。建议总局责令厂家召回存在设计缺陷、维护风险的鼓式制动器或加装独立式电气封星保护回路召回过渡期内,各省制定统一的制动器维护价格,明确原电梯制造厂家为制动器拆解维护责任主体,每3年强制开展一次深度拆解维护;若委托第三方实施,厂家需对第三方维护过程的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进行签字确认并承担连带责任

      ●着眼长远,推动本土安全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修订GB/T 7588标准UOSP要求尽快过渡到欧洲EN 81-20: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20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EN 81-50: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检查与测试-50部分:电梯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检查与测试》及美国ASME A17.1-2022《电梯和自动扶梯安全规范》标准同等水平,推动新梯在设计制造环节采用独立的上行制动装置,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6.2.对行业相关方的建议

      ●制造商(奥的斯、通力、三菱等):应主动承担起行业领导者的责任。立即审查并更新其推荐的UOSP试验方法,废除所有简化、模拟的测试流程,统一到高保障水平的动态UOSP测试上。制造商应向所有客户和授权维保伙伴发布正式的技术通告,明确将动态实测作为其品牌电梯UOSP验证的唯一可接受方法。

      ●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超越“最低标准合规”的安全文化。使用单位在签订维保合同时,应明确要求承包方必须执行动态UOSP测试,并愿意为此支付合理的费用。维保单位则应将执行全面的安全测试视为其专业精神和品牌信誉的基石。

      6.3.对强化问责机制的建议

      ●细化录像要求强制性的录像要求应与实质性测试内容深度绑定。监管部门应要求,所录制的视频必须清晰、完整地展示动态测试的全过程至少包括:①测试前轿厢空载状态确认;②超速触发瞬间的速度显示(建议≥1.15倍额定速度);③UOSP机械执行机构的动作瞬间④制动器动作后轿厢完全静止的最终状态

      ●强化“吹哨人”机制:昆明事故报告中提到,维保单位明知存在隐患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应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维保检验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义务和保护机制,鼓励并要求他们在发现使用单位严重隐患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通过建立便捷的报告渠道和有力的“吹哨人”保护制度,形成一个强大的外部监督力量。

      ●强化实质安全核查。 建议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抽查中,将工作重心从单纯的文书审核,向“文书审核与现场实质验证相结合”转变。可试点推行对关键项目检测录像的随机抽查,以技术手段倒逼检测工作质量的提升。

VII. 结论

      昆明“2·18”事故的悲剧,根源并非技术的不可知,而是制度的系统性失灵。本文所揭示的“合规性陷阱”——即通过遵守有缺陷的厂家标准来规避实质性的安全验证——是当前电梯安全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隐患。它用程序的合规性掩盖了实质的危险性,导致电梯安全水平因品牌测试方法差异而存在显著不确定性。保障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必须从填补这个致命的“合规陷阱”开始,这需要监管的智慧、行业的担当和全社会的共同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