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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只让通过邮件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打电话告知行不行?复议案例给出答案了!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5-08-19 浏览量:55138

2024年6月29日,蒋某通过美团外卖向某饭店购买凉拌牛肉面,后认为商家存在超范围制售食品及无理拒绝退赔等问题,于7月2日以挂号信方式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实名投诉举报,明确要求“仅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邮寄方式联系”,并提出查处商家、奖励举报人、责令商家赔偿等诉求。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于7月6日收到投诉举报信,7月8日将材料录入全国12315平台,通过电话告知蒋某受理情况;7月9日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7月18日对商家超范围经营事项立案,7月19日电话告知蒋某立案情况;8月12日商家提交拒绝调解说明,市场监管局当日电话告知蒋某终止调解;10月12日通过12315平台向蒋某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蒋某不服,以市场监管局通过电话、12315平台电子送达程序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主张:一是未同意电子送达方式,市场监管局程序违法;二是市场监管局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三是未履行查处商家拒绝退赔的职责;四是未告知其中一项举报是否立案。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辩称:一是其对辖区内投诉举报具有管辖权;二是处理程序合法,已按规定完成受理、调解、立案、反馈等流程;三是投诉举报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送达要求,可自行确定告知方式,电话及12315平台告知符合规定;四是行政调解及举报处理结果与蒋某无利害关系,无需告知复议权利;五是商家不存在拒绝退赔的违法情形,蒋某所述未告知立案的举报事项不成立。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具有法定职责,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调解、立案告知等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关于送达方式,投诉举报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送达规定,市场监管局电话告知时蒋某未提出异议,该方式未损害其权益,亦未滥用行政资源。此外,蒋某主张的商家拒绝退赔举报事项基于未发生的事实,行政调解及举报处理结果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无需告知复议权利。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维持第四师市场监管局的处理结果,蒋某可在15日内向新疆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