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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所有”,违法吗?(两个案例)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5-09-09 浏览量:74113

   很多消费者有商场超市、美容健身、餐饮娱乐等商家的会员卡,这些儿会员卡或办理会员卡的合同上,有的商家印制了解释权归**所有”。

    “解释权归**所有”,违法吗?

解释权归**所有”,属于典型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规治“解释权归**所有”的法律条款,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都能找到相关规治条款。其中,《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条款,最为一目了然。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当事人于2024年6月初时为促进消费者办理储值卡消费而设计制作了台卡,并于2024年6月10日开始在经营场所展示,其上载有“遇到锦鲤-会员储值充值享优惠充3000享75折……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当事人承认上述台卡内容全部由其编辑制作,其中“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意在表明在本次储值活动中,当事人享有对涉及到的规则、奖励等问题的说明权,无需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截至2024年6月12日案发之时,尚没有消费者实际充值或者使用过当事人宣传的上述储值卡,所以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摘编自《沪市监虹处〔2024〕092024001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当事人从事理发生活美容服务日用品化妆品零售等业务,在店内派发消费卡时,在卡片上印有“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文字。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2500元。

摘编自《穗海市监处罚〔2023〕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