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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被严查!市场监管部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5-12-12 浏览量:80135



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近期查办了一批网络交易领域案件。为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网络交易良好生态,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怂恿无节制饮酒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网络交易抽查监测线索交办单,发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平台“某酒类旗舰店”在直播销售白酒,多次使用“喝健康的酒、安全的酒”“喝了以后不口干、不头疼、不宿醉”等宣传用语,明示或暗示饮酒具有缓解身体不适等功能,构成诱导、怂恿饮酒及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违法行为。经核查,直播期间涉案商品实现销售额5376元,广告制作与发布费用共计80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玄武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613元罚款。




案例二

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科技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情介绍

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直播账号开展直播活动销售新款外套。宣称案涉商品当日活动减价400元,最终售价1139元每件,是仅限当日的活动。但是,根据当事人销售记录,案涉商品销售价格保持在1139元每件,持续至少两日。当事人销售商品的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并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在销售商品时,采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情节,处5000元罚款。




案例三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电气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



案情介绍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刷单且单量超过一万单、金额达上百万元。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并与平台内某旗舰店签订协议,以该旗舰店名义销售商品。根据成交订单量,旗舰店和平台分别从中收取销售额4%—8%作为提成。该公司在2024年8月—12月期间成交订单量与前期相比增量巨大,经营行为存在明显异常。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相关成交记录表格,内含“商品名称”“订单号”“店铺名称”“商家佣金”“专员编号”等信息,企业负责人对表内短时间产生的大量订单解释不清具体情况。经查,为完成某旗舰店和平台任务指标,减少提成支出,该公司联系某一多公司,支付15万元押金委托某一多公司帮助刷单。刷单的流程为:该公司提出订单量需求,某一多公司组织刷手付款下单,每次下单,该公司发货一份小礼品完成订单,之后再定期将刷单货款返还给某一多公司。刷单的佣金约定为:根据每单的单价,支付8到11元。该公司共计刷单29533单,刷单金额约256万元,支付佣金约24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综合裁量情节,处150000元罚款。




案例四

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直播销售某款女鞋商品时,宣传案涉商品帮面材质为头层牛皮、鞋面内里材质为羊毛、鞋垫材质为纯羊毛。而实际上案涉商品帮面材质是皮革,鞋垫是聚酯纤维,鞋面内里材质也并非羊毛。本案当事人在直播中销售女鞋商品,用皮革材质冒充羊毛材质,以次充好,对商品的质量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法修订后为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新法修订后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五

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

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淘宝网店,在直播中销售某石斛面膜与某胶原蛋白敷料,使用“石斛的话呢是具有抑什么菌消什么炎舒什么缓抗什么敏一个作用”“胶原蛋白原液呢,它会比传统动物胶原的一个致敏率和排异率要低······是没有病毒隐患的······它在修复我们皮肤的同时,能够保证皮肤的一个稳定性和安全性”“想给肌肤去做深层补水,美白白。去黄淡化肌肤色素的,你们就可以去用我们家的这款金钗石斛”等表述,涉嫌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嫌普通化妆品宣传特殊化妆品美白功效。经查,上述广告涉及两个产品——某石斛面膜与某胶原蛋白敷料,某石斛面膜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仅能提供[功效与安全测评研究中心]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具有保湿功效;某胶原蛋白敷料属于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中包含“Ⅱ类医疗器械,浅表创面切割创面激光光子微整形术后”的表述,并无“胶原蛋白敷料有安全和稳定性”的类似表述,批准功效为“适用于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溧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综合裁量情节,对当事人处3000元罚款。




案例六

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中心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化妆品广告、经营

未备案且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介绍

某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在淘宝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的两款产品,分别为某玻尿酸屏障调理面膜和某玻尿酸保湿棉片。当事人销售的面膜产品宣称成分“积雪草、依克多因”的功能暗示其具有“消炎、抗过敏、抗炎”功效;销售的某玻尿酸保湿棉片为进口普通化妆品,既未取得备案,也未使用、加贴中文标签,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案涉商品链接页面宣传“消炎、抗过敏、抗炎”功效,使用了医疗用语,商品本质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备案宣称的功效为修护、保湿、舒缓。当事人销售上述两款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2570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