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提升学校食堂、连锁餐饮、网络外卖等重点领域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起草背景、征求意见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深度应用,“明厨亮灶”建设已从传统的“透明厨房”、“视频厨房”向“互联网+AI明厨亮灶”升级。全省接入“鄂食安”子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模块的餐饮主体达到2.3万户,视频设备7.3万个,需要明确统一的网上巡查监管办法。在总结前阶段试点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是适应技术发展,将AI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智慧监管手段固化为制度规范,推动监管模式由“人海战术”向“智慧赋能”转变的必然选择。《实施办法》系统梳理并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系统接入、巡查监督、预警处置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和程序,为全省统一、规范开展网上巡查监管提供制度依据。《实施办法》明确AI巡查与人工网上巡查相结合的风险发现机制,以及分级分类的风险预警处置流程,能够实现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提升风险防控的精准性和及时性。
二、征求意见过程
《实施办法(送审稿)》形成后,先后3次向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务外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集修改意见建议23条,全部、部分采纳21条,不予采纳2条。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专家论证小组对《实施办法(送审稿)》总体评价和修改建议,参会专家给出“符合发布要求”的论证结论。
《实施办法(送审稿)》请省发展改革委,省局法规处、机关纪委分别进行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廉洁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条,核心内容聚焦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巡查行为、优化处置流程、强化责任落实,具体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与适用范围。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重点厘清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互联网+AI明厨亮灶”建设、数据接入、网上巡查、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构建了分工明确、层级负责的监管责任体系。
(二)规范系统接入与运维要求。第二章“系统接入与维护”明确了各类餐饮主体接入“鄂食安”系统的原则和方式,明确了视频数据及AI功能的接入技术标准、数据保存期限。细化了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接入和日常维护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监控点位覆盖、画面质量、网络传输稳定性、AI抓拍功能运行、信息公示情况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检查维护职责,确保系统有效运行、数据真实可用。
(三)建立双轨巡查与分级处置机制。 第三章“巡查监管”明确了“AI巡查”与“人工网上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对AI巡查的风险分类(一、二、三类风险)及识别方式进行了界定。对人工网上巡查,划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三种形式,并明确了各自的巡查事项。特别针对学校、养老机构、网络餐饮等高危主体,设定了最低巡查频次要求,并对暂不具备AI能力的主体提出了增加人工巡查频次的规定。同时,规范了巡查结果记录、推送、整改复核及部门通报等闭环管理流程。
(四)优化预警推送与分类处置流程。 第四章“风险预警处置”明确了AI预警信息向监管主体和监管部门的“双推送、双预警”机制。重点对不同等级风险的处置方式、时限和后续措施进行了细化,如对一类风险强调督促整改与现场核查结合,对二、三类风险设定预警频次阈值触发现场检查或约谈。创新提出了对一类风险的“亮牌预警”机制(黄牌、红牌),并根据预警情况动态调整巡查频次。引入了“食品安全风险指数”概念,为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提供支撑。
(五)压实各方责任与强化督导力度。 第五章“工作责任”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对AI识别风险的整改主体责任,并规定了原则上未造成负面影响或事故的可以依法减罚、免罚。同时明确被亮红牌预警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列入风险名单从严监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依规履职可参照免责减责事项清单,并建立了督办机制(“三书一函”等),确保责任落实和监管效能。
(六)附则。第六章“附则” 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全文: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湖北省“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提高学校食堂等餐饮经营主体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鄂食安”平台的子系统“阳光智厨”(以下简称阳光智厨系统),开展“互联网+AI明厨亮灶”接入管理、网上巡查、预警提醒、风险处置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坚持数智赋能、预防为主、分级分类、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地“互联网+AI明厨亮灶”接入阳光智厨系统,并开展应用管理、网上巡查等工作。
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互联网+AI明厨亮灶”建设,通过阳光智厨系统开展视频接入、应用管理、网上巡查等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处置和教育培训。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互联网+AI明厨亮灶”与阳光智厨系统对接、应用管理、网上巡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建立技术保障快速响应机制,制定实施网上巡查计划,开展风险研判处置。
第二章系统接入与维护
第五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供餐单位、养老机构等“一小一老”食堂和大中型餐饮、网络餐饮、连锁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等食品安全高风险主体,可以采取宣传培训、政策引导、行政指导等方式,分类分步推动餐饮服务单位“互联网+AI明厨亮灶”建设,并接入阳光智厨系统。对未建设“互联网+AI明厨亮灶”或未接入阳光智厨系统的高风险主体,应加强重点监管。
第六条接入阳光智厨系统的视频,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22)、《明厨亮灶建设技术指南》(DB42/T 2211.1—2024)要求,具备AI识别功能。对不具备AI识别功能的摄像头,鼓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购买AI识别服务、云端加载AI算法等方式实现AI监管。
接入阳光智厨系统的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4日,AI抓拍原始帧、AI模型版本、参数权重日志保存不少于180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保存期限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阳光智厨系统属地应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维护事项包括:
(一)查看摄像头监控点位覆盖区域是否达到《明厨亮灶建设技术指南》标准(DB42/T 2211.1—2024)等要求,摄像头监控画面是否清晰,核实视频回看功能是否可用;
(二)查看各类经营主体网络传输系统是否稳定,对视频网络传输卡顿、离线、不显示等情况,督促相关运营企业或经营主体进行维护;
(三)查看AI抓拍预警功能正常运行情况,待办事项处置及问题整改、反馈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整改落实预警提醒事项;
(四)查看阳光智厨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信息是否共享互通,能否形成“全景画像”;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记录等模块使用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常态化应用相关功能;
(六)其他需要查看维护的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有具体分工的,按照分工意见执行。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维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要求。
第九条阳光智厨系统接入的视频原则上仅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主管等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可以查看或以接口方式共享视频,并做好信息安全保护、保密工作。
未经相关餐饮经营主体同意,涉及其经营活动的视频不得向社会公开。经餐饮经营主体在阳光智厨系统申请,可以将其视频推送至外卖第三方平台展示。
第三章巡查监管
第十条建立以AI巡查为主、人工网上巡查为辅的“互联网+ AI明厨亮灶”网上巡查监管机制。已开展网上巡查的,可以减少线下检查频率。
第十一条AI巡查采取摄像头前端智能识别抓拍或云端加载AI算法识别抓拍的方式进行,并按下列规定进行风险等级分类:
一类风险:有害生物入侵、操作间吸烟等;
二类风险:操作间环境卫生不达标、地面捡拾食材复用、违规地面操作、不洁器具清洗灶具及台面、垃圾桶未盖、疑似病媒生物入侵、视频遮挡等;
三类风险:未戴工帽、未戴口罩、未戴手套、未着工装等。
前款风险等级分类,省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AI识别模型研发和食品安全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对AI识别抓拍预警的信息不属于风险信息或误报的,被抓拍主体可以在阳光智厨系统上提出删除预警信息申请,县级市场监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删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AI识别抓拍预警的信息属于误拍的,也可以主动删除。相关操作记录在系统中保留30日以上。
第十三条AI巡查原则上应当24小时进行。对不具备AI识别能力的摄像头,可以采取AI轮巡的方式进行抽查,并逐步补齐AI能力短板。
第十四条人工网上巡查采取人工查看监控视频的方式进行,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由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可以在阳光智厨系统发起任务。
日常巡查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按照一定的频次人工查看监控视频等信息。
专项抽查由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特定的主体进行网上巡查,人工查看监控视频等信息。
重点抽查由市(州)市场监管局针对风险较高、问题突出的主体进行网上监督抽查,人工查看监控视频等信息。
第十五条日常巡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主要巡查以下事项:
(一)通过视频监控可以人工识别判断的有害生物入侵、环境卫生不达标、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风险问题;
(二)相关主体许可资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情况;
(三)监控点位正常运行情况;
(四)其他巡查事项。
第十六条人工网上巡查的频次由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根据风险等级、用餐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实行分级分类巡查。
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AI明厨亮灶”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人工网上巡查。对托育机构、养老机构食堂“互联网+AI明厨亮灶”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人工网上巡查。对网络外卖、连锁餐饮、大中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主体“互联网+AI明厨亮灶”应当重点巡查,至少一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网上巡查。具体巡查频次由市(州)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对不具备AI能力的“互联网+明厨亮灶”,应当增加人工网上巡查频次,或开展专项抽查、重点抽查。
第十七条人工网上巡查完成后,通过系统生成《网上巡查结果记录表》电子文书,同步推送至被监管对象,其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可以通过阳光智厨系统或“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微信小程序查看相关信息。
被监管对象应在收到《网上巡查结果记录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线提交整改佐证材料或者异议材料。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结果。对逾期未提交整改佐证材料的,及时采取现场检查、责任约谈等监管措施。
对不具备线上操作能力的小型餐饮主体,可由属地市场监管所协助提交整改材料。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每季度将网上巡查情况通报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行业主管责任。
第四章风险预警处置
第十九条AI识别抓拍的一类、二类风险信息,可通过阳光智厨系统和“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微信小程序监管端和企业端、短信等方式,向相关主体和属地市场监管人员“双推送、双预警”。
AI识别抓拍的三类风险通过阳光智厨系统和“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微信小程序企业端向相关主体推送。
第二十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AI预警提醒信息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置。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养老机构、校外供餐单位等重点主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对一类风险应当督促相关主体5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开展现场核查,依法责令整改。一个月内预警3次或一年内预警5次以上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二类风险应当督促相关主体1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开展现场核查,依法责令整改。一个月内预警超过8次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或责任约谈,依法调查处理。
对三类风险应当密切关注,督促相关主体整改。一个月内预警10次以上且未整改的,及时电话(信息)提醒或开展现场检查、责任约谈,依法调查处理。
各地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明确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一类、二类、三类风险的处置要求,适当提高触发现场检查的预警频次。
第二十一条对一类风险实行亮牌预警机制。相关主体对一类风险5个工作日未处置的,亮“黄牌”预警;10个工作日未处置的,亮“红牌”预警。对亮“红牌”预警的,应当立即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红牌预警的主体,应当增加人工网上巡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建立“互联网+AI明厨亮灶”食品安全风险指数,归集相关主体履行主体责任、明厨亮灶实施、违法行为处罚、消费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保险等数据信息,智能生成数据指标。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数据指标得分低的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保持摄像头持续稳定在线,不得故意关闭或随意遮挡摄像头;确需关闭维护的,应当提前24小时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备。因不可抗力(如停电、网络中断等)导致摄像头离线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备,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恢复在线。
鼓励各类餐饮经营主体通过“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公开后厨视频。
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主体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AI识别抓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AI识别抓拍的风险问题未引发负面影响或食品安全事故,且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法定条件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被亮红牌预警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可以按照《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指引》列入风险名单,从严监管。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互联网+AI明厨亮灶”进行监管,受巡查监管频次、视频监控覆盖面或智能监管技术限制未能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免责减责事项清单》进行免责减责。
第二十八条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醒、督促、指导,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性质严重的,可采取“三书一函”方式进行督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