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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基层执法干部对总局令第118号中违法所得认定核心要点梳理!

作者:中质在线 时间:2026-01-19 浏览量:80201

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这是新的《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场监管系统首部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的部门规章,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细化,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结束了长期因违法所得的认定产生的各种争议,可以说是一锤定音止纷争。总局就规章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为了帮助基层执法人员快速掌握和理解,高小超法律实务团队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主要条款及实操要点进行重点提示如下:

一、进一步确定了违法所得的概念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违法所得的概念。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

条款核心点:一是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二是违法所得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或者相关的,获得的款项基于实施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确立了违法所得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则。

二、合法必要支出的计算规则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计算违法所得要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五条细化了合法必要支出的项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作为合法必要支出予以认定和扣除。认定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扣除。

合法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二是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三是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

其他合法支出需要申请: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实务中要注意对“合法必要支出”的理解,凡明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依然实施违法行为的,一般不能扣除。

三、合法必要支出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合法必要支出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当事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合法必要支出作出认定。

条款核心点:一是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二是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三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质证作出认定。期限、资料、认定是合理开支认定的程序。

四、不予扣除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扣除的情形。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

注意:一是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二是难以区分。实务中要注意难以区分必须经过核实查证确实无法区分的,规定的动作必须要有,如果没有经过核查是不能轻易作出难以区分的结论的。

五、特殊违法所得的计算

《办法》第七条明确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

《办法》第八条明确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办法》第九条明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条款核心点:一是多收少收的按实际多收少收的价款来计算;二是凡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全部收入计算,不扣除其他费用;三是对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按照实施实施该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也就是说提供便利条件的人是存在违法所得的;四是已经退赔的,不予没收,但应计入违法所得。

六、计算复杂困难的可以委托核算评估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委托核算评估的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违法所得的核算、评估等工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并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案件信息予以保密。

七、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的情形

《办法》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部分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对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

《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款核心点:一是针对立法差异,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未作出规定的,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也就是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中条款未作出没收规定的,一般认为没有违法所得,也就不需要进行没收;二是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违法所得不再单独计算;三是无法准确计算全部违法所得的,只将可以确定的部分计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不计为违法所得。需要注意的是: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的两种情形,应当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八、衔接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